孩子表演受傷 家長雖在場不免學校責任

孩子表演受傷 家長雖在場不免學校責任

孩子表演受傷 家長雖在場不免學校責任

孩子表演受傷 家長雖在場不免學校責任

  孩子在幼兒園表演節(jié)目時不慎摔傷,幼兒園以孩子家長在場為由推卸責任。3月23日,四川省瀘州市龍馬潭區(qū)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幼兒園承擔民事責任,賠償孩子李某某6萬元。

  校方辨稱,學校組織孩子向家長進行匯報演出,展示孩子們在校期間的學習成果,李某某在表演時從臺上摔下致殘,學校自始至終沒有過錯;而組織匯演中各家長均在場,應當對自己的孩子擔負監(jiān)護責任。孩子受傷后,幼兒園積極地配合其治療,并相繼支付醫(yī)療費共計4000余元,只能適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
  法院審理認為,孩子在幼兒園活動期間,幼兒園負有保護孩子人身安全的義務,盡管李世玉當時在場,但監(jiān)護責任仍然沒有發(fā)生轉(zhuǎn)移,其孩子仍然處于校方的管理教育之下,而幼兒園疏于管理和保護,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。